一、基建、修缮管理部门将项目结算资料初审后签字盖章送审计处。
二、审计处验收资料并登记,根据工作情况组织人员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。
三、审计处出具审计结算书或决算审计报告。
四、基建、修缮管理单位凭决算审计报告领回审计报告单及送审资料。
五、施工单位按审计处审计报告单办理财务结算。
六、审计处按报告单编号登记、整理、归档。
(初审/刘国勇 复审/张丰河 终审/巴新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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